发布时间:2018-07-09 14:09:55 来源:中公教育
中级经济法考试资料:【中公山西会计考试网】提供2018年山西中级财务管理辅导资料,包括中级会计实务重点题型、各章节知识点归纳汇总。广大考生提供2018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之高频知识点。
第一章 总论
第三节 代理
四、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并做到勤勉尽责、审慎周到,不得 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也不得利用代理权谋取私利。
(二)代理权的滥用
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 ,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2.常见的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有:
(1)自己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 追认的除外。
(2)双方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 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追认的除外。
(3)恶意串通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付连带责任。
获取更多会计报考资讯,备考资料,模拟试题请关注山西中公会计微信公众号、山西中公会计QQ交流群:
责任编辑(车小仙儿)